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