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防产品的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