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纪念公园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