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