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百色起义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或者为保护百色起义文物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受赠单位收到捐赠文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