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百色起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和藏品档案,对所收藏的百色起义文物进行逐件登记,分级造册,帐、物分别指定专人保管。

百色起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