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并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