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或者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