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