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从事公益性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开展体育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在经营性健身活动场所从事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公共体育场馆、健身辅导站应当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