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健身设施,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名,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

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