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全民健身规划的要求,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已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