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关心、支持并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