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关心、支持并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