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工前)操等健身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运动会和体育比赛,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锻炼测验和体质测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