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有关单位对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