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下列规定:(一)定期述职述廉;(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三)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四)任职回避;(五)廉政谈话;(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七)引咎辞职;(八)依法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