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下列规定:

(一)定期述职述廉;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

(四)任职回避;

(五)廉政谈话;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引咎辞职;

(八)依法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