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