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