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