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