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