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