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