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危害公共利益、侵犯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