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没有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