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和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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