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不得在下列区域建设居民住宅、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二)矿山塌陷危及的区域;(三)矿山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危及区域;(四)输油、燃气管线和电力输配线路安全距离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