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接受社会监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