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农业综合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