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省、省辖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专项检查、中期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和项目效益评价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