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