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实验室产生的废物随意倾倒或者擅自弃置、填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