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