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帐,填埋过的场地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