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