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