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已废止鼓励对以下固体废物进行开发利用:(一)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二)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废物、林业废弃物、废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三)废弃机电设备、电子电器产品、铅酸电池等;(四)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固体垃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