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从事固体废物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经济发展规划;(二)有可行的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三)有配套齐全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