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