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