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对被污染的土壤实行修复制度。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并遵循安全、规范、可行、彻底的原则,消除土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