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土壤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