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土壤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