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并采取出示身份证件等措施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