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