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