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随意中断未成年人上课;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歧视、侮辱、打骂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预防暴力现象的发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