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聘请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制辅导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