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已改正的,不列入品行记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