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校园保卫、校内巡逻和安全检查。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或者巡逻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