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作业量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