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四条有效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