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三条有效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