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